12月2日支付宝官网发布公告,原文如下
尊敬的“支付宝收款”服务商:
"支付宝收款"业务已于2017年5月3日升级为"收钱码"并予以公告,详见:。"支付宝收款"业务将于2017年12月31日24点正式终止。
"支付宝收款"业务终止后,我们将为商家继续提供收钱码、个人转账码等线下支付服务,您签约的”支付宝收款”相关的运营激励政策和返佣关系也将同步终止,即2018年1月1日起 “支付宝收款”不再返佣和享有激励。
为了您的结算、服务便利,我们会保留您的商家管理、信息查询系统功能至2018年2月28日,2018年3月1日起商家管理、信息查询等系统功能讲关闭,请您关注上述变化,提前做好业务安排并与商户做好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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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2
科长提示:手机收款将马上终止,但是收钱码转账、转账、聚合支付这些都没问题。“支付宝收钱码”是提供给服务商的一种可向商户推广的支付产品,它可以帮助商户迅速使用上支付宝支付服务,在店内通过收钱码收钱免费、提现免费。
“收钱码”政策及业务玩法!
收钱码用户拓展业务协作费政策公告
一、总则
本公告作为收钱码服务商(甲方,以下简称“服务商“)和(乙方,以下简称“支付宝”)签署的《 支付宝业务协作协议 》(以下简称“主协议”)的附件。支付宝可根据业务情况对本公告内容进行调整,并通过“01版、02版……”进行标识。
为提高服务商的服务积极性,本次业务协作费政策公告分为收钱码用户拓展业务协作费政策和收钱码收单业务协作费政策。
第一部分 收钱码用户拓展业务协作费政策
二、有效期限
本公告中的收钱码用户拓展业务协作费政策有效期限为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3月 31 日。仅限在本公告有效期限内服务商提供的服务支付宝当面付和收钱码,支付宝才会支付相关费用。
三、定义
3.1收钱码用户:签约《支付宝收钱码协议》,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开通了支付宝收钱码服务的个人或单位(以下简称“用户”)。
3.2有效交易:本收钱码用户拓展业务协作费政策所指的“有效交易”,均指收钱码用户的客户通过支付宝收钱码服务实际支付的金额。以下为无效交易:
3.2.1退款交易;
3.2.2违法及作弊交易(包括刷信、刷单、虚假交易、套现等),支付宝有权单方对作弊交易做出判断;
3.2.3非实付金额:用户使用集分宝、积分、红包、折扣券、代金券、立减等营销工具所等价的交易金额,以及使用用户预付卡、储值卡中的溢价部分(指大于本金部分);以及退款对应的金额;
3.2.4服务商自身或者服务商员工作为用户所产生的交易;
3.2.5服务商或服务商员工、用户自身产生的交易;
3.2.6 虚假用户产生的交易;
3.3开户:即开通支付宝收钱码服务。
3.4客户: 本政策公告特指扫描用户申请的支付宝收钱码向用户付款的个人或单位。
3.5虚假用户:用户不存在,开通用户所填信息(含名称、地址,)和线下实际存在的门店不一致,具体详情见:
3.6同一客户:同一支付宝账号、手机号、身份证、手机终端,符合以上任一条件的支付宝当面付和收钱码,均视为同一客户。
3.7同一用户:同账号或同身份信息都视为同一用户
四、收钱码用户拓展业务协作费计算方式:
服务商推广协助为用户开通支付宝收钱码服务的,支付宝向服务商支付业务协作费。计算方式如下:
对于成功开户的用户,开户后次日起30天内每发生一笔不同的客户支付的实付金额大于等于3元的有效交易,则支付宝向服务商支付相应的业务协作费 ,单个用户开户后次日起30天内支付宝最多向服务商支付最多60个不同的客户业务协作费。
4.1 服务商当月业务协作费=服务商当月名下单个用户业务协作费合计
单个用户的业务协作费 =有效交易的客户数 * 客户业务协作费单价
单个用户的同一客户只计算一次业务协作费,同一用户只计算一次业务协作费(如同一个用户多账户签约收钱码,以签约先后作为是否享受激励的依据,只激励最先签约收钱码的账户)。
4.1.1客户业务协作费单价
1)客户业务协作费单价(含税)=2元/个*城市系数
2)城市系数(支付宝有权对城市系数及城市内部区划系数进行调整,以双方约定方式通知):
系数城市1杭州市、南京市、常州市、福州市、1.2武汉市、宁波市、青岛市、苏州市、无锡市、长沙市、合肥市、衡阳市、淮安市、金华市、台州市、芜湖市、西宁市、镇江市、舟山市、荆州市、上饶市、1.5上海市、成都市、温州市、重庆市、济南市、南昌市、南宁市、厦门市、石家庄市、长春市、郑州市、保定市、桂林市、湖州市、嘉兴市、丽江市、丽水市、马鞍山市、南通市、宁德市、泉州市、三亚市、绍兴市、泰安市、扬州市、宜昌市1.8北京市、大连市、西安市、贵阳市、哈尔滨市、昆明市、太原市、蚌埠市、佛山市、赣州市、海口市、呼和浩特市、揭阳市、廊坊市、临沂市、柳州市、绵阳市、南阳市、莆田市、衢州市、泰州市、威海市、襄阳市、烟台市、盐城市、漳州市、珠海市、淄博市,三明市2广州市、深圳市、天津市、东莞市、沈阳市、其他城市
4.2成功开户标准:
支付宝对服务商开通的用户真实性和服务商提供的服务进行验收,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即视为成功开户。
4.2.1该用户没有签约过支付宝收款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当面付、支付宝收款,收钱码等或签约收款产品后再解约等,下同) 且开户审核通过;
4.2.2该用户真实存在,和服务商开通用户所填信息(含名称、地址,)一致、且门店张贴有支付宝收钱码物料。
五、费用特别约定
5.1服务商必须遵守主协议及本公告相关约定,如服务商违反相关约定,支付宝有权不支付任何费用。
5.2本协议签订前,服务商已与支付宝签约了拓展收钱码可获得服务费或业务协作费等协议的,原政策公告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失效。
第二部分 收钱码收单业务协作费政策
六、有效期限
本公告中的收钱码收单服务业务协作费有效期限为2017年6月01日至2017年12月 31日。仅限在本公告有效期限内服务商提供的服务,支付宝才会支付相关费用。
七、定义
7.1 支付宝收钱码收单服务:指用户补全证照等信息并通过支付宝审核后,用户申请的收钱码可支持贷记类(包括信用卡,花呗等)渠道收款。因产品更新迭代,产品定义可能发生变更,具体产品版本及定义以客户和支付宝签订的合同约定以及变更后的公告(如有)为准。
7.2有效交易:本收钱码收单业务协作费政策指的“有效交易”,均指用户使用支付宝收钱码收单服务支付的贷记类渠道金额;且用户属于该服务商提供运营服务;以下为无效交易:
7.2.1退款交易;借记类支付渠道交易;
7.2.2虚假交易(包括刷信、刷单、作弊交易、套现等),支付宝有权单方对虚假交易做出判断;
7.2.3主协议终止,或客户与支付宝任意一方终止合作后所产生的交易;
7.2.4非实付金额:用户使用集分宝、积分、红包、折扣券、代金券、立减等营销工具所等价的交易金额,以及使用商家预付卡、储值卡中的溢价部分(指大于本金部分);以及退款对应的金额;
7.2.5服务商的签约支付宝账户与服务商发展或运营的客户支付宝账户相同的,则该客户所产生的所有交易均不属于有效交易;
7.2.6 非该服务商运营的用户产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商开拓但不属于该服务商运营的用户,自助运营的用户等)所产生的交易,支付宝有权根据情况对用户运营所属关系进行变更;
7.2.7虚假用户所产生的交易;
7.2.8非收钱码渠道交易;
服务商和用户的运营关系见服务商中心: 收钱码业务分析--用户分析
八、收钱码收单服务业务协作费计算方式
业务协作费=结算依据金额* 0.4%
结算依据金额=有效交易实付金额-有效交易退款实付金额
九、业务协作费特别约定
9.1客户须与支付宝签署了支付宝收钱码收单服务合同,且上述合同持续有效。
9.2客户产生的交易符合7.2条约定的“有效交易”的定义。
9.3客户在主协议有效期内使用支付宝收钱码收单服务所产生交易为有效交易,且主协议未因任何原因而终止;如主协议提前终止的,则只计算主协议终止前已经产生的有效交易。
十、其他
10.1推广支付宝服务和产品的服务商,须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合法企业,不得为个人。
10.2关于发票开具、结算周期等详见主协议。
10.3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主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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